焦点!【天眼问政】关于路边停车收费 贵阳市发改委有了最新答复
2023-04-14 21:44:38

路边停车收费过高且收费频繁,《条例》出台后能否有所缓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针对路边停车收费相关规定和标准,时长如何计算,新能源车和燃油车有没有区别?

目前贵阳市停车收费是怎样的管理模式,如何做到有效监管?

……

4月14日,根据贵阳市民关于《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热议,记者联系到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最新回复。

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于2023年4月7日公布,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涉及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纳入贵阳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定价、缩短计费单位时长、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公布后,对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该委将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定,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道路停车泊位计费单位时长由30分钟缩短为15分钟,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计费单位时长由1小时缩短为30分钟;对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条例》的具体规定请关注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公告。

道路停车泊位主要解决市民临时停车问题,为发挥价格杠杆在缓解交通拥堵方面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两严一降”、优化调整城区道路停车收费及整顿全市停车问题等专题会议精神,贵阳市现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遵循“繁华区域高于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原则制定;现行道路停车泊位计费单位时长为半小时。

《条例》规定,对纳入本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贵阳市现行停车收费的差别化政策与《条例》要求一致,下一步,该委将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差别化制定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缩短计费单位时长等相关规定。

关于“针对路边停车收费相关规定和标准,时长如何计算,新能源车和燃油车有没有区别”的问题,该委表示:

(一)云岩区、南明区现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执行《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4〕347号)规定:(1)一类区域(友谊路、文昌路、西湖路、新华路、瑞金路、环城北路、沙河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白天(7:00-20:00)小型车4元/半小时,夜间(20:00-7:00)7元/辆·次。(2)二类区域(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沙冲南路、朝阳洞路、玉厂路、花溪大道、浣沙路、北京路、八鸽岩路、宅吉路、鹿冲关路、大营路等道路合围的区域含以上道路):白天(7:00-20:00)小型车3元/半小时,夜间(20:00-7:00)6元/辆·次。(3)三类区域(云岩区和南明区其他区域):白天(7:00-20:00)小型车2元/半小时,夜间(20:00-7:00)5元/辆·次。计时时间以工作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遇跨时段时可累加计时,计时计次收费从低。

(二)其他区、市、县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执行《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筑价费〔2011〕7号)等文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主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现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政策未区分新能源车和燃油车。

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根据《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和停车收费成本监审、定价方法、定价流程及计费方式等。

“在日常工作中,我委认真解答12345热线、天眼问政等平台及栏目群众咨询,耐心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大力宣传停车收费改革政策及措施,最大限度消除矛盾凝聚共识,同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工作,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该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将把停车收费管理与停车场监管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管。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编辑 赵飞羽

二审 吴一凡

三审 刘丹

关键词:

下一篇:
上一篇:

相关阅读